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