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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安置房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1-03-28 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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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没有协议约定,你说了以付清款项这些单据你是有的吧,一般集体土地建房是要通过当地审批得,你可以凭你建房审请和购这块宅基地的收据到当地进行审批,(如果该地基被转让给张三,付清款项但还没有过户土地证。现在户主对张三的房屋建造提出无理要求,一切按协议解决问题。户主和张三在安置土地转让前应该是协议约定和转让费用的约定的,请问张三是否能够不通过户主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看来应该就是集土地的转让,这种集体土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不能转让给集体外的人这是前提说的是安置地基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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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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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土地性质是怎样的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有集体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三种类型,如果是集体土地安置房,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交易,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获得房产证后就能上市交易,如果是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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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雇佣残疾员工的企业而言,我国政府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供其使用:
1.对于那些主动承担起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国家将允许他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享受到安置残疾员工工资百分之百金额的实际扣除以及额外的加计扣除优惠待遇。
2.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税务机关按照安置残疾员工规模的大小,给予有限额度内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措施。
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并不需要如果产生税款就立即交税,而是可以先行申请并获批后再行缴纳,大大减轻企业财务压力。
3.对残疾人员工就业比例较大的企业,政府还将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资金调度、物资调配、厂房租赁等多个环节上予以支持和帮助,如在企业采购相关物资时,为残疾员工较多的企业提供优先权。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福利政策有待企业发掘和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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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的人的父亲迁入我家户口会影响家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户口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并无实质性差异。
户口随母主要源于父子之间的血缘联系,此一密切的亲情纽带始终无法割舍。
就直系亲属而言,如父亲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且刑罚已执行完毕,便对公务员政审环节产生不了明显影响;
而若该亲属目前仍处于服刑过程中,那么其将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的政治审查过程,报考公务员资格将会被取消,直至刑期终结之后方可恢复。
此外,所犯之罪行类型亦不容忽视。
若涉及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罪名,无论何种状况均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同样地,身陷囹圄中的直系亲属亦将对公务员的录取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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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几类?
无锡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三类;一般有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还有就是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再者就是还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对于这些不同的房子所产生的性质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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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规程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行政强迫法成为了处理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
根据该法规的相关条例,对于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进行拆除,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则由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其次,关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必须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也可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若超出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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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用地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用地性质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用来安置被拆迁居民的房屋,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但与普通经济适用房不同。如果安置房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小区配套合格的话就可以进行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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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左脚踝内外骨拆+内固定术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脚踝骨折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其次是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伤者因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此外还有营养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并参考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来确定,通常在500元到5000元之间;
最后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方式为30元人民币/天乘以实际住院的天数。
至于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单位:
天/月/年)×误工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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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权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产权性质定性为经济适用房,但不受普通经适房“五年内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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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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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用地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用地性质是划拨。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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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般按什么定性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了1000元人民币,便会被认定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宣告进行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罚金的惩罚。
盗窃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而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巨大”;
如果价值超过了30万元,那么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通常是动产。
然而,对于不动产的可移动部分,例如房屋的门窗和土地上生长的树木等,同样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客体要件通常表现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中,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第三,主体要件要求犯罪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充当。
最后,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犯罪者明知道所窃取的财物是他人或单位所有或持有,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才会实施盗窃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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