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重婚的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主体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按照您的描述,您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如果您想获得由于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您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此外,按照您所说,您与您的配偶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但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您可以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您应当在离婚案件被受理之前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