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债权人在客观上虽然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夺走债务人的财务,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有明显不具有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抢劫故意和目的,因此,对该债权人的行为显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否则,必将冤及无辜。进一步地说,如果债权人为抢走债务人的钱财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实际造成债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则属无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正是这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