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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后未售小区车位出租收入是否并计土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29 天津河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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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地上车位属于开发商用于出租商业用途的,若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但有的地方有特殊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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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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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权限且未追认:如果合同涉及的事项是小区的重大事务,如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数额巨大的服务采购等,而业委会主任没有得到业委会授权就擅自签订合同,并且事后其他业委会成员也没有进行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重大事务通常需要经过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主任个人不能擅自代表业委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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