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如果因为开发商延迟报送资料致使购房者不能拿到房产证,是否可以索赔主要是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多少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得非常明确,而且事实也清楚地表明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违约行为显而易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购房者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是开发商延迟报送还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延迟办理。购房者不要仅仅听信开发商的解释,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如果本人不便办理,也可聘请律师进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