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该依据哪些原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真调查,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个原则是处罚的法定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二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不得随意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不在于处罚本身。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在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立即放行。为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同时也为了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地纠正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既不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听之任之,也不能迟缓松懈,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