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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问题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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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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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全文
    10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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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问题有哪些?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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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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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产权问题是什么?
回迁房的产权问题就是业主只有回迁协议的话话不能过户,不享有真正产权,属于小产权房。业主手中只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房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做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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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股权转让低于出资额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低价转让于法律规定中属于合法之范畴,然而当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时,若交易价格相较于资产评估结果降低了高达90%的幅度,则该项交易将会被暂时停止,直至获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关的明确批准之后,方能恢复交易。
股权转让乃是股东将自身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转让予他人以作为补偿,从而使得他人得以获取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实质在于股东将其持有之股份转售予他人,使他人因此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对于股权转让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价格限制。
在特定情形下,低价转让股权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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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怎样处理?
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股东股权回购必须是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股权回购时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款来,而且还需要获得股东的同意,这样才能确定走的流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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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被列入异常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之所以会被纳入商业经营异常名录,主要源于四个方面的情形:
1、未能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时限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公布;
2、经过注册备案的营业地点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有效联络;
3、在商务局的监督指导下,未依法向社会公开与企业运营相关的重要资料;
以及4、企业在公开披露的企业信息中存在虚假陈述、造假等行为。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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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注意哪些问题
1、股权转让的合法性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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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签新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房并签署合同时,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重要事项:
首先,务必要确保证明开发商已获得由当地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进行合法销售及交易的关键环节之一;
其次,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制式条款,特别关注其是否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性与公正性;
第三,要与开发商共同拟定出清晰的房屋交付条件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延期交房情况作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界定;
第四,针对抵押权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处理方式,以确保交易安全;
第五,对于可能存在的面积误差问题,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结算方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务必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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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帮信罪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帮信罪(也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原则,刑法学界普遍遵从这样一个基本的标准:
即主体须明确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各类犯罪活动,在此情况下,主动为其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设备与空间、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协助等技术性支持,或者直接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只要情节严重者,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以附加或者单独处以罚金。
在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存在上述行为,且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就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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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什么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什么问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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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土地闲置认定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闲置土地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如超过了建设用地审批书中所规定的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期限;
又或是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审批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日期,此时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审批证书满1年后仍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属于此类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却尚未开始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经开始动工开发,但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停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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