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从而导致谭某受伤,依照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岭房地产公司虽是小区的建设单位,但其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川海物业公司在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同时,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谭某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