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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中的鉴定是什么意思?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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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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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案件查询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用到有关鉴定、检验有关的技术,那么,呢?
    1、鉴定是指本人工作、学习、劳动一个时期或工作调动以及参加临时工作结束时本人写的优、缺点总结和组织上做的评语;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
    2、检验:
    (1)检查验证。
    (2)为确定某一物质的性质、特征、组成等而进行的试验,或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检查试验对象品质的优良程度。
    全文
    11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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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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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伤在治疗中可以鉴定伤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工伤住院两月未必可进行伤残评估,原因在于,伤残评估的实施并非单纯基于住院时间的长度。
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若在患者病情已经稳定后,其身体依旧存在残疾或被认定对其工作能力产生了较大影响,方需进行伤残评估。
然而,病况稳定所需的具体期限并非法律所能统一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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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问题,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申请:
第一种方法是向负责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队索取关于鉴定的介绍信,并按照介绍信上指明的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方法简便实用且效果显著,即使对方对此持有异议,也无法改变鉴定结果。
第二种方法则是由申请人自行联系相关鉴定机构,通常情况下,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会设有鉴定中心,申请人可亲自前往进行鉴定,但需注意的是,采用此方法可能会引起对方对鉴定结果的质疑,进而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在进行交通工伤伤残鉴定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四项必备材料:
首先,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次,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再次,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最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首次治疗病历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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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什么时候鉴定、检验
1、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内委托进行鉴定、检验。2、对尸体检验的,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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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行政拘留体检哪些项目
[律师回复] 解析:
下述内容涉及到了必需要进行体检的各项内容:
首先是行政拘留方面的体检要求:
在体检过程中需测量血压、体温及心电图;
同时要了解过去的疾病历史以及近期是否受到过外伤,这些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其次是刑事拘留方面的体检要求:
同样需要进行血压、体温、胸部X光透视、血液常规检验、B型超声波扫描、心电图检测,同时也会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和近期是否有受到过外伤等信息,以作为判断依据。
对于一般的身体健康评估,体检项目通常涵盖了男女两性体检项目,具体实施的体检项目则要根据每个人的体质状况来确定。
此外,体检项目还可以根据公务员体检、出国体检、入职体检等不同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体检服务。
一般来说,体检项目主要包括肝功能、血糖水平、血脂含量、肾功能、腹部B型超声波扫描、男性B型超声波扫描、女性B型超声波扫描、尿液常规检验、肝炎病毒筛查、胸部X光透视、心电图检查、内科学检查、外科学检查、耳鼻喉学检查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车辆检查需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般而言,汽车进行全面检测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安全检测费用,它作为基础性的检查费用,目的在于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涉及到刹车系统、灯光配置、转向装置等等多个环节。
其具体的花费往往介于100至200元人民币之间;
其次,尾气检测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于检测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其费用大致为75元人民币左右;
再者,外观检测费用,这项费用主要用于检查汽车的外部形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例如是否存在非法改装等情况。
其费用范围可能在30元至100元人民币之间;
最后,其他检测费用,可能还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费、复印费等其他零散费用。
这些费用的总和可能在数十元至一百多元人民币不等。
因此,综合来看,汽车进行全面检测所需支付的总费用通常在200元至400元人民币之间。
然而,以上所述的价格仅供参考,实际的检测费用应以当地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
若选择委托代理服务,则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得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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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也在不断的开展工程工作,那么为了保障到每一位公民的安全,所以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上国家也是十分的看重,那么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工程项目质量会包括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内容,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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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维修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委托人须向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委托;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收到委托书之后,会对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展开全面的审核;
紧接着,便是初次鉴定环节,即由具备高级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级人员负责承担鉴定工作;
然后,若委托人有补充鉴定的需求,司法鉴定机构将接受委托并对其请求事项进行深入审查;
再者,如有必要,可进行重新鉴定,此时委托人需提供与原始鉴定材料完全相同的资料;
最后,当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且需要进行复核鉴定时,其他资质更高的司法鉴定机构便可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此外,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以及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也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行为;
第二,它能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从而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一方,应当提前预缴鉴定费用。
例如,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中,在鉴定开始前,双方应就鉴定的必要性及其支付比例进行充分沟通,最终的支付方式应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准。
总而言之,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便有权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
若最终败诉,败诉方需承担所有的司法鉴定费用;
反之,若仅部分败诉,则原被告双方应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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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法院来人找检材什么意思
做笔记鉴定的时候法院来人找检材的意思就是要求当事人提供需要鉴定的文书,比如说是对遗嘱做笔记鉴定的,这时候检材就是这份遗嘱,不提供遗嘱鉴定机构就谈不上做笔记鉴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材,笔记鉴定机构会直接驳回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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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鉴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上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行为人行为人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证件、驾照、户籍档案等,以证实行为人为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依据法律规定,若要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二,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意图、犯罪动机以及主观意志进行判断,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危险驾驶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往往难以直接判断,因此只能通过对其行为和动机的分析来推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第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证据。
具体而言,针对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道路上进行了追逐,例如车速、行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该行为的情节恶劣性。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行为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
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车。
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的检测工作由交警使用专门仪器完成。
如若行为人拒绝接受测量,则可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再者,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证明车辆速度、载客人数的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录像、乘客证言、售票记录等。
最后,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关键证据在于危险化学品的容量、数量等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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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什么意思?
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即汽车的最后年检限期。如果在既定期限内并没有进行年检,就说明车没有经过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合格年验。没有年检合格的车辆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驶,如果在公路上行驶就要遭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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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刑警检查令有统一规格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警方展开针对住所的搜索行动时,必须具备搜查令。
此举旨在搜集犯罪证据并查找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有权搜查涉嫌犯罪者及有可能隐匿罪犯或犯罪证据之人的人身、财物、居所及其相关场所。
然而,若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一当事方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取必要证据,则可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颁发调查令以便从相关机构或人员手中获取所需证据。
然而,申请调查令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证据须由我国依法保存,且人民法院拥有调取权限;
其次,若该证据涉及国家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亦可申请调查令;
最后,如该证据系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也可申请调查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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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附着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谓“附着物”,系指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依附于其所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各种物体或构筑物。
在这一领域内,附着物被定义为那些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享权益,且与房地产实体紧密相联的各类物体或构筑物。
这些附着物可能涵盖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等多种类型,它们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共同构建出房地产的完整权利体系。
通常情况下,附着物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将在房地产权证上得到明确标示。
作为证明房地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地产权证详尽地记录了有关该房地产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产权期限等等,同时也包括了附着物的类别、数量及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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