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养老保险早已省级统筹,对相同条件的劳动者而言,同时间退休,在省内任何地方退休待遇相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