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乐山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2017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一条被征地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层高2.8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主要用于居住,水、电设施齐全。主体房以外的房屋,均为附属房。
第二条主体房在2005年7月1日以后2006年1月1日以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修建,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按2006年以后修建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修建房屋的时间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其余房屋的修建年代及补偿,按《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体房结构为框架、现浇的,在《办法》附件1规定的砖混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未经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被拆迁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分别按《办法》附件
1、
2、3规定标准执行;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被拆迁户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房屋评估价(不包括土地价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