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事项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
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鉴定
出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做哪些检验鉴定?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为此,交管部门提示说,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12种,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号入座。
(一)尸体检验
1、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2、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3、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
1、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2、无证驾车;
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
6、逃离事故现场。
(三)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四)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五)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3、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
4、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
5、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
6、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
7、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
8、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
9、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六)安全性能检验
1、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
2、交通死亡事故;
3、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4、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6、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7、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七)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八)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九)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十)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十一)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十二)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