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著名商标应具有的条件:
(1)是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并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等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来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2、提供资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7)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3、申请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4、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是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3年。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