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离婚诉讼公告送达需要由一方当事人向开具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失踪的证明。送达这个工作,无论是正常途径的送达还是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送达,实际上都属于法庭或者法官需要履行的职责,只不过对方当事人不接传票,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法官比较麻烦,或者不愿意承担一些责任,于是法官为了自己方便把本应该由自己履行的职责不适当的转嫁给当事人,才有了所谓“公告送达需要开具失踪证明”这种荒唐的事情。接下来你需要明确三点:一是送达属于法官份内工作,法官不可能因为无法送达驳回你的。二是法官可能因为无法直接送达拖延案件审理,你要想办法跟法官沟通,促使法官采取公告送达。三是公告送达的采取在法律上没有那么多限制,更多的是法官自己不愿意采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