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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能否收回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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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1、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1、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3、在进行估价时利用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全文
    7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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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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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可以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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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证和房产证不是一个人的房子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购房合同时限、购房人姓名以及房产证所有者姓名必须保持一致性的法律规定。
此外,如若涉及贷款事务,银行的借款合同上所注明的抵押人也应保持一致性,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相关手续处理。
然而,此类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二手房的环节中颇为常见,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特殊情境下买卖双方往往因互相熟悉而容易忽视了土地证相关事宜。
仅凭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只能证明您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却未得到充分保障。
在未来面临拆迁等情况时,这一问题将会更加凸显出来。
例如,土地补偿款项与房产补偿款项如能实现分离支付,则将分别给予相应的受益人;
反之,若无法分离,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先将两者合并为一体,然后再行发放补偿金。
关于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原则上需由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公证手续,但具体操作规程还需参照当地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委托书的开具,尽管需要进行归档保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具多份备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国家关于校园霸凌的法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校园暴力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学生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产生摩擦冲突时,如无理挑衅、恶语相向乃至肢体冲突等行为,可能会触犯诸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同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紧密相连。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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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国土划拨什么意思?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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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土地被征收补偿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国家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明文规定了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价格补偿款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在前三个会计年度中的年平均产量作为基准来予以确定;
另外,对于土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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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有补偿吗?
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没有补偿,主要就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土地补偿是指对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员采取一定的补偿的措施,但是如果是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的话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关于地上的建筑物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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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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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规定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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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益生建设项目怎么使用土地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补偿。
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它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金。
在制订区域性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情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年对此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其次,经过对划定范围内的实际用地面积进行精准计算,然后将其转换为“亩”这样的单位面积,最终才能确定该土地的相应补偿费用。
此外,还涉及到青苗补偿费用。
在土地征收片区的地上附属物中,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苹果树、梨树、花椒树等多种植物。
其中,苹果树的补偿金额相对较高。
而其他类型的地上附属物中,最具价值的可能就是闸塘、坑塘、浅井这三类。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同时他们的房屋也面临拆迁时,政府将会向他们提供安置补偿费用,通常以每月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要依据土地征收后的实际面积来计算,计算单位通常采用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进口产品侵权国内专利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注册专利遭受侵犯之时,通常存在以下三种维权途径:
首先是通过协商及和解机制加以解决。
无论是专利拥有者还是侵权指控对象,都可自己主动寻求协商,或者在其他第三方的调停与斡旋之下达成和解协定,从而化解纷争。
在向侵权方传达协商意愿时,通常会采用侵权警告函的方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警告函仅具有警示作用,并无法律强制力。
其次是行政查处手段。
当专利所有者掌握了初步证据之后,便可向专利局等相关行政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请求他们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然后做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
在此过程中,若相关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也可能会对专利侵权所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最后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所有者同样有权直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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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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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受贿罪是一种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优势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未经合法程序而私自接受他人财务,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一恶劣行径不仅损害了国冢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必需强调的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如果受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20万元人民币,则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受贿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3万元人民币,且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其他较重情节”,应当予以立案,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1.多次实施索贿行为;
2.为了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为了他人谋求职务升迁、职位调动等。
(二)若受贿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300万元人民币,则被视为“数额巨大”;
若受贿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20万元人民币,且涉及到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若受贿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若受贿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300万元人民币,且涉及到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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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条款,包含有如下范畴内的双方配偶应共同承担的债务:
由双方签署确认,或仅由单方面签署,同时得到对方认可的债务;
以及任一方以家庭生活之需借款所导致的债务。
然而,若借款金额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尤其是当他们拥有共同的事业时,任何一方作为代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相对方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决策,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即便夫妻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或者夫妻双方曾就某项债务达成过个人责任的协议,在此情况下,法院仍会支持相对方的诉讼请求。
在偿还债务之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办公楼房产证规划用途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产证上用途标注为“商业”与“办公”之间的差别,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两者的产权年限存在显著差异,商业类地产的使用期限一般为40年,而办公性质的物业则为50年。
其次,当相关单位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凭借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当地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待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是什么机关
[律师回复] 解析:
中国国务院设立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调查、处置职能。
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各级各类公职人员实施廉政教育,严格监督他们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在任职期间是否秉持公正无私、清正廉洁原则和职业操守;
对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严重浪费国家资源财产等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同时,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政务处分决定;
对于那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不佳、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也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监察委员会将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最后,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向涉案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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