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确定为主导产业范围的市(区),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同时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签署审核意见,填报企业上季度每个月的净增参保人数,以及新招用人员人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额度等。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补贴拨付至人社部门支出户,由人社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