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08条等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特别要说明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干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