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
1、他的配偶,
2、父母或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5、没有上述4类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如果是同一次序,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要求确认。最后补充下,监护人对该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是很重大的,需要谨慎考虑,且如果确定了监护人,则不允许私下进行变更,否则新老监护人都要对该成年人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