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食品、药品的销售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送检食品、药品的质量情况。相关监管部门之所以同意食品、药品上市销售,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特定食品、药品,一个很关键的考量因素就是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特定食品、药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的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行为出具的是虚假检验报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过失行为出具的是不实检验报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