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律师的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将阅卷材料直接交给嫌疑人或其他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原则上不能。 公诉案件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查阅;
2、摘抄;
3、复制:[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的讨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特别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法律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