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个人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