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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湖北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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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主要条件和步骤,以下是股东身份认定的基本目录。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
    (一)股东名册
    (二)出资证明书
    (一)投资
    (二)借名投资
    二、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
    (一)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无直接的准据价值。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出具的确认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书面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特点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后签发给出资股东的;公司成立后不待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即具备了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而如果公司怠于签发,股东也应有提出请求的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转让后,更改出资证明书的程序要件,这样在实践中存在着实际股东身份和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物权性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成员关系,投资人并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甚至小于股东名册。
    四、隐名投资情形下的股东身份认定
    隐名投资是指由一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另一人的情形。隐名投资是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形态,并不与前述一般认定原则相一致。从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双方内部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类型:
    (一)投资
    投资,即以虚构一假设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并登记或未经他人同意盗用其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
    对于以假设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为了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
    对于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从公司章程看,被盗名人未对章程进行签署,章程对其不具有认定效力;从公司登记材料看,登记材料只是具有形式推定力,如果与实际不符,当然应以实际为准。实际投资者盗用其名义并未得到其同意,且被盗名人不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对公司及对第三人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借名投资
    借名投资,即实际投资人与另一人商定借用其名义进行投资,另一人作为名义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
    借名投资在公司法上至少涉及下列问题: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应享有股东权利及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视为公司股东及假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由于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在涉及实际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均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因与名义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而扣押其名下的股权时,实际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应为实际股东进行对抗;在出资不实时,名义投资人也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对抗。同时,善意第三人还有权要求实际投资人承担股东责任,实际投资人不得以与登记不符为由进行对抗。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应享有股东权利及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视为公司股东及假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由于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在涉及实际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均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因与名义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而扣押其名下的股权时,实际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应为实际股东进行对抗;在出资不实时,名义投资人也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对抗。
    同时,善意第三人还有权要求实际投资人承担股东责任,实际投资人不得以与登记不符为由进行对抗。
    股权时,实际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应为实际股东进行对抗;在出资不实时,名义投资人也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对抗。
    全文
    13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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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东身份怎么确认的?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协议,可以确定其身份,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股东大会,隐名股东要求退股,可以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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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故意非法侵占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某些人出于某种非法意图,将原本属于他人交由其保管的财务、遗忘物品或掩埋的财宝擅自据为己有,而且这种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侵占罪”。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需要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侵占罪的存在。
这些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将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原主人的话,那么他将会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
而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指出,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被视为证据。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只有经得起验证的证据才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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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几份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须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首先,必须具呈一份正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其次,应当附上《刑事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另外,如由家属提出申请,还需额外提供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实其与嫌疑人的亲属关系;
对于委托律师代为递交申请者而言,则需提交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再者,若采用保证人作担保方式,亦需同时呈报保证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其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文件;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则需提交由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附上嫌疑人的残疾证明、严重疾病证明、生活无法自理证明、怀孕证明、哺乳婴儿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所有申请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可直接向负责该案件的司法机关进行递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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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隐名股东身份从是否与显名的股东有协议的约定、隐名股东是否出资、没有违法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去认定。一般隐名的股东都不会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由显明的股东来负责企业的运营及行使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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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哪种情况不认定为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道歉之类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其判定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1、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着非法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2、该种行为是否建立在公开披露他人隐私或财产信息的基础之上;
3、所涉及的财产价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况,如果数额较大(通常指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被判处相应罚金;
若数额巨大(通常指介于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时(通常指介于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可能被判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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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退出公司股东身份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处理,相关情况是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需要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后处理,股东将手中的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就实现了退股,股东身份也就不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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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诈骗罪法律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多重性,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有效监管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角度来看,表现为犯人在签署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采用虚假陈述或者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再次,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犯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怀揣着非法侵占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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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身份认定材料包括哪些?
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股东可以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有时候,股东办理一些业务的时候需要证实自己的身份。比如在进行股权转让、参加股东大会,那么,公司股东身份认定证明材料有哪些?包括股东姓名、出资证明书、公司股票等,这篇文章就给大家介绍了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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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洗钱罪的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其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次,其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或掩饰而积极为之;
再次,该罪名所侵害的法益主要集中于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秩序;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等具体行为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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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
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的方式有:与显然股东存在协议、不参加公司的实际运营、不存在违法行为等,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是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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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融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融资的具体计算方式需视具体的融资方式而定,倘若采用的是质押融资模式,则融资的金额需由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商议决定;
若选择的是股权转让方式,则需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首先,假设有新的股东对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他将50万资金注入公司,此时公司的总价值应为150万(即原有股东持有的100万加上新股东注入的50万)。
因此,新股东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应为33.33%(即50万除以150万)。
在增资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设定为150万元(即原有股东以其净资产增资20万,新股东则以现金形式增资50万),亦或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20万(即原有股东以其净资产增资80万,新股东则以现金形式增资40万)。
在此过程中,新股东投入的50万资金中,40万将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的10万则计入溢价部分。
其次,假设新股东选择向原有股东购买股份,即他的50万资金并未注入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了原有股东,那么他将拥有公司50%的股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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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怎么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袭警罪的确立标准,其主要体现为对国家公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此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即为警察的正常执法管理活动。
在客观事实方面,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来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犯罪构成上,该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在主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受贿罪中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数额庞大程度的衡量标准如下所述:
如果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未达到或超过三百万元的范围内,应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数额巨大”的定义,并据此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以及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均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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