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和监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理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2、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3、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