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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何确认?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4-01 江苏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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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要交房产税。征收方式有两种,自用的按房屋余值的1.2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30元(不同地方税额不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出租房产取得收入的,要交你所说的房屋租赁税(其实是营业税),税率5 。
    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房产税的,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你父亲的房子现在是经营用并取得出租收入,所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都要交了。
    全文
    11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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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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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时间如何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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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转让税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出让方应履行的税费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营业税方面:
当单位及个人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的全部收益,自其购入或接受原价计算得出后的剩余部分,将被视为营业额,并根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税费的计税基础均为上述营业税额,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依据5%(位于城区或镇区的纳税人)或者3%的税率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者,土地增值税:
此项税费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减去法律规定的扣除额之后的余额,然后按照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主要包括:
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款项;
开发土地所需的成本及费用;
以及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各项税金等。
对于受让方而言,需要承担的税费项目则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项税费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并按照特定的税率(因各个城市而异),每年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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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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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调解之后所达成的,具备着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自动拥有了如同民事合同般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内容。
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力约束,也未触犯到国家、集体、第三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调解协议便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需要变更法定事由等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赋予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这一协议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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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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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暂停需不需要交滞纳金
[律师回复] 解析:
养老保险暂停期间,个人无需支付任何滞纳金。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代为扣除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自欠款之日起按日计算,每天向用人单位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而言,
1、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此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发出书面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欠款,同时从欠款之日起,按日计算,每天向用人单位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逾期仍未缴纳,相关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当用人单位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暂时停止缴纳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险费,但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一年。
在暂停缴费期间,免除滞纳金的收取。
待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需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免收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并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房产税附着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谓“附着物”,系指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依附于其所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各种物体或构筑物。
在这一领域内,附着物被定义为那些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享权益,且与房地产实体紧密相联的各类物体或构筑物。
这些附着物可能涵盖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等多种类型,它们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共同构建出房地产的完整权利体系。
通常情况下,附着物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将在房地产权证上得到明确标示。
作为证明房地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地产权证详尽地记录了有关该房地产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产权期限等等,同时也包括了附着物的类别、数量及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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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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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吗如何执行新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方面,须遵循一项新的规定。
此规定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的变更需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办理,进行确权登记,否则将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变动效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其消亡,均需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效力,但法律若另作其他规定者除外。
依法归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无需经过登记即可予以确认。
此外,还有如下规定,即不动产登记事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登记方法,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最后,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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