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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可以减少土地使用税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1-04-01 云南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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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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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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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减免
    不可以。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1号)精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2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和棚户区不同,二者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土地。
    (2)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
    (3)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所以,“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参照棚户区改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全文
    7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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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可以减少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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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一样吗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是不一样的,棚户区改造是主要是指危房、质量不行或者环境差进行征收改造,而城中村改造是因为城市需要发展,被纳入城市管理更新的房屋进行的征收拆迁。他们的两者的性质也不形同,拆迁补偿也是有所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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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认定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闲置土地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如超过了建设用地审批书中所规定的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期限;
又或是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审批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动工开发与建设的日期,此时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审批证书满1年后仍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属于此类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却尚未开始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经开始动工开发,但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停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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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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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犯同类错误谅解书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刑事案中的受害人愿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提供书面谅解书,则该判决的最高减刑幅度可高达四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谅解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建议;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无需判处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事案件退赔与减刑有说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罪犯展现出主动退赃的意愿且能够实现全额退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将其量刑尺度降低30%。
同时,若罪犯能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后者的谅解,则根据犯罪类型、赔偿金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可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
进一步来看,即使罪犯采取了积极赔偿措施而未能赢得受害者的谅解,其基准刑罚也可在原有基础上相应地减少3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案例中,无论罪犯是否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只要得到了后者的谅解,都可以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20%以下。
然而,对于诸如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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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
1、规划:1、申请。2、立项。3、审批。2、土地收储。3、拆迁:安置方案、集体债务审计、前期开发费用、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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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服刑人员减刑罚金无力缴纳能中止执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被判定需缴纳刑罚金而无法承担者,相关处置措施如下:
1、可向法院申请分批次支付刑罚金或将个人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给法院。
若没有主动交纳刑罚金,通常都会面临到减刑及假释的申请受阻,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法律处理的严重性加剧;
2、因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例如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刑罚金时,若实际情况经过法院深入调查确认属实且确实无力支付,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延期缴纳、适当降低或完全豁免刑罚金;
3、若无足够资金缴纳刑罚金,法院将会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当前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暂时停止缴纳。
然而,法院在任何时间内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有权随时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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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警方抓捕同案犯可以申请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协助司法机构缉捕其他犯罪涉案人员(包括与其勾结的罪犯)"这一行为具有多重含意。
首先,这种协助需要以向司法机构提供关于其他犯罪涉案人员的关键信息或重要线索为前提,以便让司法机构更易实现其目标。
其次,这种协助还可以表现为向司法机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例如罪犯的藏身之处或者其他未被司法机构所知悉的秘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司法机构成功地将罪犯绳之于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形式的协助都包含了直接参与到抓捕行动中的情况。
然而,如果仅仅向司法机构透露了罪犯的姓名、居住地址(包括户籍所在地)、职业等基础信息,而这些信息原本就是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那么即便司法机构根据这些信息成功地逮捕了罪犯,也无法被视为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在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情况使用公章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使用伪造的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实施使用伪造的公章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径,而仅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然而,若上述主体先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章的行为,尔后将其用于日常工作生活中,便有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相关罪名,从而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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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有何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别是土地性质以及拆迁补偿不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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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城中村改造就是将那些管理混乱,布局复杂,通讯不安全,环境卫生状况条件差,基础设施设备落后等影响城市整体面貌的一些原旧城区进行改造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城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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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砸车造成1000元损失谁赔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现代社会中,车辆等交通工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若此类个人财产遭到他人恶意损害,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护,例如向公安机关报案。
2、针对故意损毁公共或私人财物这一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
轻微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
前者主要涉及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现象,此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拘留、警告和罚款等惩罚措施,同时要求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然而,当上述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便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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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谅解书能减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罪的案件中,取得受害人谅解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减少罪犯的刑事处罚,精确的判定要以具体案件情况为准,但一般来说,可以减轻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3年;
此外,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25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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