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为获取不义之财,盗窃或者肆意报废国家生产建设中正在使用的各种金属设备、仪器等,并作为废旧物品出卖给收购部门以获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浪费,需要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管理,以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获利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商务部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颁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是回收行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从严把关,从而发现所收购的物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中正常淘汰下来的废旧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