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属于物权的转移或改变。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权)的履行或终止,从合同关系上具有债权的特征,这是传统债权理论的惯性思维。但是,随着立法的完善与立法意识的变化,在法律上形成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本质物征,这也成了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合同,合同权利应是债权,这是一般的法理关系。但现代社会中,租赁关系得到了长足发展,它的价值与意义已大大拓展,客观上要求突出承租人的利益及其保护,这使得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破历史尘土而出,说明租赁权开始有了适宜的发展环境,表明租赁权经历了债权向物权转化的质变过程。租赁权完全能使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且在租赁期间内可以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非法干预,这是众所公知的事实。这里早已包含了物权的一切要素,如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