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按照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费发票单据。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若无相关个税或社保缴纳依据,法院一般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判决。
3、营养费,2040元天,具体根据营养期间计算,营养期间需要进行鉴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住宿费,每天60元,限于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住宿。
6、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期间。
7、交通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者住院就诊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的发票单据计算。
8、物损费,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衣物等财物损失。
9、鉴定费,按发票单据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实际使用的国产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11、丧葬费,一般指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12、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消费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支出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13、精神抚慰金,是50000乘以伤残系数;死亡的,按照50000元计算。
14、律师费,按照发票单据,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