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和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以,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乡人民政府都没有权利将该集体土地批准给他人作建筑使用的,该村民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围上院墙与其住房连在一起当成院子是违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任何村民都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