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这类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二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以下供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共活动的中心场所,如中心广场、会堂等;商业服务场所,如商店、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等;体育场所,如体育场、运动场等;风景游览场所,如公园、名胜、古迹等;交通场所,如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列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汽车、民用航空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