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生理原因,是否怀孕或者是否决定生下宝宝,是女性能够单独作出的决定,而男方无法单独作出此决定。因此就会出现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流产的事情。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后代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夫妻双方依法行使生育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应当以协商一致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生育。但是,由于女方在生育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心理压力、抚养孩子的义务以及生育子女对以后生活方式和内容的改变都要大于男方,因此法律一般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是,为了保障男方的生育权,法律也规定了女方擅自流产可以作为判断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男方是要求女方损害赔偿,则不予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