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按照规定,在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帐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若单位不愿意承担劳动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有权依据住院收据向用人单位追偿;另外,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局举报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