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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具体顺序是怎样的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1-04-01 青海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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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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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没有顺序,因为宣告失踪并不会影响被宣告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和所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三、失踪人员的财产如何处置: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全文
    8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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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具体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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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主体失踪多久才能宣告失踪?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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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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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申请人顺序是什么
按照《民通意见》中的规定来看,其实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时候,对于这个申请人并没有一个顺序的要求,不过却对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主要就是失踪之人的近亲属,包括失踪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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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预告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若要成功办理预告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所示: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可进行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动产权转移的请求权;
2.不动产权消灭的请求权;
3.不动产权变更的请求权;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3.相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例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等。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以及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的现实状况,对于国有土地的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行为。
通过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使得任何可能妨碍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均属无效,从而确保未来正式登记的顺利实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了保障未来能够实际行使物权,依照约定向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针对尚未竣工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此来限制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从根本上看,预告登记旨在为开发商销售期房并提升资产周转效率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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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年限不同,一个两年,一个是四年。二、性质不同。三、法律依据不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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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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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概念是什么 宣告失踪后债务怎么办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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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拘留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听证程序如下: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书记员须妥善清点核实参与人的出席情况,确认各方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书记员应向与会者宣布听证会的相关纪律以及各方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向主持人汇报听证会已准备就绪,可正式启动;
再次,听证主持人需向全体参会人员介绍自己以及书记员的身份资质,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关于回避的请求。
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则听证主持人应立即宣布暂停听证,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等待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对于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请求,则由听证主持人现场做出决定。
对于被驳回的回避请求,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接下来,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所关注的具体议题、案由,并详细解释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和宗旨后,由案件调查人阐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可能实施的处罚方案;
随后,当事方可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自身观点进行陈述和辩护;
紧接着,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将进行质证环节,之后进入辩论阶段;
其他听证参与人如第三人、证人等也将有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
最后,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须尽快完成听证报告书的撰写工作。
听证会作为一种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其职责在于发挥安全阀门的作用。
因此,行政处罚听证所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做出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盗窃罪简易程序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理盗窃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开庭流程的简要步骤包括:
首先是庭审筹备阶段;
其次是法庭调查环节;
接着是举证质证阶段;
再者便是法庭辩论环节。
在此过程中,公诉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各自代表的立场会逐一表态并发表他们的观点和论点;
然后,被告方会进行最终的陈词申辩;
审判阶段作为
最后一个环节,主要任务是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整个开庭过程完毕之后,法庭可以选择当场作出判决,或者宣布休庭,待日后再行决定并公布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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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顺序民法总则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含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这里注意法律只规定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以。 。3、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指定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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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一次被发现贪污五千警告后还要处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个人贪污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之标准者,如能真诚悔过积极归还所侵财物,方得以减轻或甚至免于刑事惩戒,同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亦需给予相应惩戒性行政处分。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犯下贪污罪行的人员,应依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作出如下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
1.对于贪污数额相对较少或者情节更为轻微者,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定罚金;
2.贪污数额相当庞大或者情节尤为严重者,则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3.而对于贪污数额极为巨大或者情节极端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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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法定情形:
首先,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借用集体企业之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在诉讼过程中,这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共同诉讼人;
其次,若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相符,那么,以业主及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后,当企业法人进行分立时,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产生的争议,分立后的各个企业法人均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共同诉讼,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两人,且参与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人民法院必须将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类型。
这种情况下,各诉讼标的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人民法院无法将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进行审理,只能进行合并审理。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告补正。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被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例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他们就构成了共同原告;
第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也被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两人,且参与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可将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类型。
此处所提到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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