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