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先后撞同一人致人死亡去年6月26日晚,一辆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房山区房易路南韩继村路口时,将65岁的行人李某撞倒,事发后,小轿车逃逸,现场只留下了一个后视镜。随后,张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驶来,当他看到倒地的李某时立即刹车,但车的底部还是将李某在路面上拖带了一段。巡逻警车赶到现场后确认李某已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目前找不到第一辆车,我们只能张某了”。事后,李某的两个儿子将未逃逸的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索赔36万。据了解,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前车逃逸后车被判赔偿法庭上,张某拒绝赔偿,“明明是两辆车肇事,为何只告我一人而且我一个人的撞击不可能造成李某死亡。”张某只同意在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比例内赔偿合理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合理损失应先由首辆肇事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能因找不到第一辆肇事车就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认为,逃逸车司机与张某分别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李某死亡,故逃逸车司机与被告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补偿救济被侵权人,在一些共同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法找到时,受害方其中部分侵权人,可以尽快得到赔偿。但前提是,要确定这些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