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连续犯的处理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就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拐骗儿童罪的连续犯,只能在这个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又如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的故意罪,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故意罪的连续犯,只能在该罪的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63条“多次抢劫”明文规定远远重于抢劫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连续三次以上抢劫的,即应依照加重抢劫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符合某种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67条对抢夺罪按照基本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加以规定,抢夺罪的连续犯,应根据连续实施抢夺次数的多少,依据刑法的规定,按照相应的量刑档次处罚。
二、连续犯判定条件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
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那么,什么是同种罪名呢?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
第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