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有些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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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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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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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1)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受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否则,受让人仅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4.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一般而言,善意的认定应当斟酌受让人对交易认知的个人素质,标的物本身的状况、交易过程和方式等因素。善意的举证,通说认为,受让人无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让人之占有为善意占有5.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该物,受让人也不会产生损失,无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护。6.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