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数是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部分职工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1号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