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外地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址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工作;不愿意到新址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人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多支付年限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多支付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