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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垦荒地征收补偿标准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1-04-03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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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开垦荒地被征收怎么补偿
    对于征收农村村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我国征收补偿费的计算:
    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全文
    13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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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
私自开垦利用集体土地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仍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私自开荒的村民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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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岩门新村二期延期交房的原因及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赔偿标准,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以下列举常见情形供参考:
1.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已经就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可根据该合同中的约定来确认相应的赔偿标准;
若是在合同中未对该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则可以参照已交付房价总额,并依循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逾期时长等因素,计算得出赔偿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降低要求时,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标准作为衡量尺度,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3.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出提高要求,则应以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必须按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事实上,签订此项协议并非必要之举。
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征用行为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公示义务,与土地所有权人展开充分的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签署相关协议。
因此,任何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所有权人签署此类协议的做法都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村里修下水道占用房屋庭院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集体排水沟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范畴内的公共设施,其建设旨在为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然而,如果私人擅自在集体排水沟上建设庭院,无疑就构成了对集体土地资源的非法侵占,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可能对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排水不畅、积涝等问题的出现,从而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以及潜在的卫生安全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将直接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农村集体经济所拥有的公共设施权益,从而对农村经济的繁荣进步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构成威胁。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个人占用集体排水沟修建庭院的行为实属违法之举,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与制止。
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与规划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公共设施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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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山荒地被征收怎么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农村村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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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洞泾农村房屋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该收费制度主要针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具体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上浮区间为20%;
然而,若实际收费金额未达到最低收费要求2000元时,将按照最低收费金额为准进行收取。
相较之下,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需根据争议标的额的大小,采用以下逐步递减的费率进行累计收费:
1)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6%;
2)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包括5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5%;
3)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4%;
4)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括5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3%;
5)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2%;
6)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1%;
7)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比例为0.5%。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累计收费金额若未能达到最低收费要求2000元时,均以最低收费金额为准进行收取。
此外,对于计时收费的标准,规定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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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耕道路占地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农用机器进行维护和修建道路时占用农民土地,必须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
征用到的土地,应该给与公平、合理且公正的货币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到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他们原来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内也能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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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多大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耕地上建设住宅的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其次,若建筑物建造于其它类型的土地上,其最高可用面积为140平方米;
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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