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当发生全损时。《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