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应当到交通违章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补罚单,然后出具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罚单等材料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缴纳罚款后,记分随之扣除,驾驶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也就处理完了。滞纳金是驾驶人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后,超过15天没有缴纳罚款的,将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