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权问题,有如下解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主要是指夫妻间一方或者双方按劳取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国家立法将其一一列举,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如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其财产归夫妻一方,则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因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财产情况变化轻快,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及孳息的情况,因婚后共同付出劳动,所得增值及孳息,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解释
(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