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后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实现, 这些条件主要与主债权的实现有关。《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质禁止”的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简单来说,如甲和乙订立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不得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时,此房屋就直接归乙所有。乙只能在该抵押合同中约定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至于如何实现只有在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才能与甲另行协议,是以该房屋折价还是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抑或与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而乙不能事先约定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