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来追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本身就是获得了损害赔偿,如果还不够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只可以要求违约方再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
一,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我国大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都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作特别规定的。第
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也表明违约方的责任在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多少损失,就赔偿对方多少损失。所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就已经是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了,若还不能够弥补损失,则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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