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 ()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