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代位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二章为法定继承,第三章为遗嘱继承,而第十一条就是属法定继承篇幅之内,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比如,王老汉老伴早年去世,他有两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二英年早逝,他留下一个儿子王虎和一个女儿王燕。后来王老汉去世,根据代位继承制度,王虎和王燕就只能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代替其父亲王二取得整个遗产的二分之一,再例如,甲立遗嘱指定女儿乙继承其房产,乙后来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乙的儿子丙就没有权利要求代位继承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