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男方与女方索要关于孩子的医疗费,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女方拒绝给付,男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女方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依法执行其财产。但是,如果该房产属于女方必须的生活所需,那么法院不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