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主要以下三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因此夫妻共有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取决于财产取得的时间,婚姻关系确立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确立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界定。夫妻共有财产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都是男女双方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指男女双方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长期共同生活,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1、共有关系产生的具体基础不同。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彼此是夫妻的身份关系产生,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资金才能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取得是依靠双方共同劳动、共同投资所得。二是分割依据不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依据是《民法通则》、《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